重庆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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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渝财规〔20242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

为规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普惠金融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修订了《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普惠金融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及以上财政安排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等工作。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预算编制、分解下达、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区县财政局负责组织申报、审核拨付、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

第四条 为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绩效奖励、担保费补贴、信息化建设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适当收取担保费,并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担保费补贴。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在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确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内,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综合考虑贷款便利度、贷款利率、服务评价等因素,按程序择优录取,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市场化原则,逐步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一)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三)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四)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五)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条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提交申请。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收到申请后,开展贷前审查,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及担保合同。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可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400万元。

(二)贷款期限。个人贷款期限单次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期限单次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三)贷款利率。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14个国家级脱贫区县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十二条 未经市政府同意突破本办法规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额度上限、贷款利率上限或贴息比例的贷款,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由经办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30%、70%的比例分担风险。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每年对区县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按照绩效评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将区县划分为四档,第一档3个区县、第二档5个区县、第三档8个区县、其余区县归为第四档。第一、二、三档分别分配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奖励资金总额的30%、30%、40%,每一档内各区县平均分配。

第三章 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

第十五条 为支持区县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促进形成普惠金融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着力改善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发展环境,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重庆监管局每年评选确定3个示范区。市级财政分档给予奖补,奖补标准根据中央评定我市档次确定。

档次

资金安排(万元)

示范区资金分配(万元)

第一档

10000

第一名:4000

第二名:3500

第三名:2500

第二档

7500

第一名:3000

第二名:2500

第三名:2000

第三档

5000

第一名:2000

第二名:1750

第三名:1250

奖补资金由示范区统筹用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贷款风险补偿,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降费奖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等普惠金融方面。

第十七条 示范区申报和评选

1.申报。申报工作由区县财政部门联合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申报区县应立足本地实际编制实施方案,确保立项依据充分、目标内容清晰、工作措施有效,并于每年2月28日前将申报文件(一式5份)及PDF扫描版报送市财政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示范区基本情况。如近三年普惠金融发展情况、工作措施、主要成效等;

(2)实施工作方案。如拟采取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具体举措、奖补资金使用计划、本级资金预算安排、预期成效等;

(3)其他相关表格。如普惠金融工作目标表、部门责任分工表、评审指标表(附表4)等。

逾期未申报视同放弃,市财政局不再受理。

2.评审。市财政局汇总申报资料后,于每年3月15日前组织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进行书面评选。

3.公开。示范区确定后,市财政局将对评选结果予以公开,按规定报送财政部。

第十八条 示范区评选采取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1.定量指标。定量指标包括基数指标和变动指标。

基数指标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

变动指标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同比降幅、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同比增速、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同比增速。

2.定性指标。包括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发展、金融发展情况,区域近年来支持普惠小微、“三农”发展情况,区域财金联动、金融机构体系建设情况,实施方案可行性等。

3.加减分事项。若申报区县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确定的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确定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或中小微企业典型地区及试验区,评审总分加1分/个,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若上一年度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发生一件扣2分。

根据得分排名确定奖补档次,若存在总分相同的区县,则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确定名次。

第四章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

第十九条 为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投放,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补。

第二十条 本办法支持的农村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持牌资格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可享受奖补支持:

(一)当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

(二)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

(三)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四)市级及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根据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分配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纳入农村金融机构收入统一核算。

第二十三条 本章所称存(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存(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本章所称年均存贷比,是指金融机构当年的贷款平均余额与存款平均余额之比。

本章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以农户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对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本章所称月末贷款余额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涉农贷款的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

本章所称月末贷款余额、涉农贷款余额,均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一年度度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

本章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五章 资金申报与分配

第二十四条 每年2月15日前,区县财政部门应向市财政局上报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包括: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表(附表1)。上一年度为普惠金融示范区的区县应同步报送上一年度普惠金融示范区绩效考核表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包括: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表2)、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表3)。

财政支持普惠金融示范区的申报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执行。

对未按规定要求报送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区县,市财政局将不予受理,视同次年度不申请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相关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如实统计和上报专项资金相关数据,并对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采取据实结算方式。

市财政局依据各区县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预下达下一年度贴息资金,并在年度执行终了据实结算。

创业担保贷款按季贴息,经办银行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区县财政部门申请对应贴息资金,并抄送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并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

第二十七条 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具体标准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区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分配金额=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分配系数×全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

全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0.05×(中央下达我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中央资金)。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分配系数=区县农村金融机构上一年度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各区县农村金融机构上一年度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

上一年度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月末符合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在保障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财政支持普惠金融示范区奖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需求后,统筹用于绩效奖励、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区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充分发挥政策效益,市财政局将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作为资金分配、优化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区县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以及本办法,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第三十二条 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同配合,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及风险管控,发现虚报骗取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予以追回。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将结合专项资金审核工作,采取实地抽查等方式,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若发现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及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五年。

第三十五条 2023年9月30日前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0〕10号)执行。2023年10月1日起,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计入次年融担降费奖补计算基数。

第三十六条 《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渝财金〔2022〕32号)、《关于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字〔2015〕199号)同时废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自评表

2.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3.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4.财政支持普惠金融示范区评审指标表

5.财政支持普惠金融示范区绩效考核表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重庆市财政局发布